因食用了含有敌敌畏的饲料,天津市武清区个体养殖户刘丽家的1000多只鸭子中毒身亡。刘丽认为,饲料提供者王顺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而王顺却表示,他提供的饲料无毒,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无毒的证据。
2001年7月,刘丽承包武清区的一个池塘建起了养鸭场。同年9月17日,刘丽购进蛋鸭雏1500只。在饲养过程中,刘丽向王顺订购了鸭料“土麦渣”,王顺共为刘丽送了两次鸭料。一天上午,给鸭子喂完饲料后,刘丽发现有1000多只鸭子莫名其妙地死了。于是刘丽急忙给王顺打去电话,告知其该情况。王顺赶到后,民警也来到现场。经现场清点,共有1074只鸭子死亡。
2002年1月7日,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对现场取样进行鉴定,并得出结论:送检的鸭饲料和“胃内容”中均检出敌敌畏成分。
事发后,刘丽经长时间交涉无果后将王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王顺是承包某兽医站进行经营,刘丽同时将该兽医站告上法庭。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王顺、兽医站称鸭子死亡与他们的饲料无关,而系他人投毒所致,但未能举证证实。他们同时对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土麦渣无毒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由被告王顺一次性赔偿原告2万元,被告兽医站承担7500元的连带责任。判决后,王顺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送检的鸭饲料和“胃内容”中均检出敌敌畏成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顺提出送检的鸭饲料系混合物,除土麦渣外还含有其他添加物,故鸭子的死亡不能认定其出售的土麦渣造成。王顺虽对上述鉴定有异议,但在原审中未申请重新鉴定,在二审过程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判决王顺承担部分损失是正确的。(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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