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事故单位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本报讯(记者杨丽萍通讯员尹恒)记者昨天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务院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加大了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刘广琪介绍,《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并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条例》则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的行政处罚即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目的就在于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比如,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其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消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更多报道见A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