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关于殡仪服务管理
明确殡仪馆非营利性质
根据征求意见稿,“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征求意见稿规定,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活动。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实行规范、文明的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财物,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殡仪服务机构、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关于公墓管理
严禁公墓炒买炒卖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从严控制公墓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公墓建设方案。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要求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在收取费用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费或者骨灰存放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鼓励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则制定。
关于丧事活动管理
户外祭奠不得使用明火
根据征求意见稿,祭奠场所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禁止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关于发表意见
可发邮件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6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bzgl@chinalaw.gov.cn
网址:https://www.chinalaw.gov.cn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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