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公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也是一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的“责任法”,它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了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责任。
一是勤勉尽责的责任。在这个办法中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二是执业回避责任。在这个办法中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和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等等,要求律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三对出具法律意见依据合法、充分披露、讨论复核、及时补充的责任。四是接受监督管理的责任。这个办法还向律师提出了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责任。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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