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莺莺案发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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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律师发现了警方办案的矛盾之处,并由此推测高莺莺的尸体被发现前可能被人移动,或者洗衣房平台压根就不是尸体第一现场。昨天,高天虎诬告案二审在襄樊开庭,律师的这一论断令庭审现场人员为之动容,而检方坚持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
只有两名证人出庭
昨天下午2时,高天虎着暗红色长袖T恤、深蓝色长裤进入法庭,他的右手是北京来的王才亮、李金平律师,左手是襄樊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背后则是近百名旁听人员,还有从广东、河南、湖北等地赶来声援他的网友。
庭审从质证阶段就是控辩双方的唇枪舌剑,王才亮先后出示了8组证据,双方围绕高莺莺是否自杀、高莺莺是否有精神病、武警抢尸、内裤精斑是否高天虎所留、高天虎有无诬陷王淑军进行了辩论。律师要求出庭的10名证人只有秦小敏和李双良到庭,王淑军等均未出庭。
昨晚近7时,主审法官宣布,法庭将对各项证据进行认真评议,该案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一 王淑军是否无辜?
检方: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的内裤上,捏造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陷,意图使王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方:高天虎如果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地把杜撰的犯罪事实强加于王淑军。那么本案中,王淑军是否无辜?
现有大量证人证言已经证明王淑军涉嫌组织、容留卖淫;宝石宾馆长期开设“百家乐赌场”进行赌博。
在宝石宾馆长期存在有组织的卖淫活动的情况下,高天虎怀疑女儿的非正常死亡是王淑军“逼良为娼”的结果,属于合理的怀疑。高天虎向警方反映事发当晚宝石宾馆存在聚众赌博活动的问题,但警方对这一重要问题敷衍了事,这样的查案更使高天虎有理由怀疑老河口市警方的公正性。
上述事实表明高天虎没有诬陷无辜,他对王淑军的指控均有一定的事实为前提,因而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庭审焦点二 尸体被发现前已被移动?
辩方:宝石宾馆工作人员魏江波是第一个发现高莺莺尸体的人。在对警方的陈述中,他连续两次清楚地说,发现高的尸体在宝石宾馆主楼后洗衣房顶后,“我爬到楼的平台上,看见高莺莺头朝东、脚向西、面向北侧躺在平台上。”魏江波的陈述表明高莺莺应是身体右侧接触地面。
而警方对高莺莺死亡的鉴定书和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以及根据现场勘查所提供的5张尸检照片显示,“高莺莺损伤有鼻腔、右外耳道出血,出血有凝固,鼻腔血流方向自鼻腔经左颧骨两侧流向(地面?),右外耳道血流方向自耳道流向枕部,两处血流方向一致”,这就清楚地表明死者躺在地上是左侧身体接触地面,而头东脚西、身体左侧接触地面应是脸向南。
魏江波的证言与法医鉴定的结果相反。法医鉴定与证人证言都没有作假的话,出现这样的矛盾只能说明:要么,洗衣房的平台不是第一现场;要么,在魏看到高莺莺之前,高的身体已被人动了。谁动的?这样一个大问题,复查组的专家们似乎也忽略了,没有追查。
检方:魏江波并不是专业人士,他上到平台后的位置都有可能影响其方向判断。
辩方:魏江波是宝石宾馆的员工,他对宾馆的东西南北不会弄错的。
庭审焦点三 警方失职致高上访?
检方:高莺莺死亡后,警方做了大量工作,现有证据已经证明了高莺莺确系自杀坠楼身亡。“高莺莺被奸杀”是高天虎自己捏造的。辩方:高莺莺死亡后,警方的侦查活动存在着重大的难以弥补的失误,不能不让高天虎生疑。事发当晚,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区中队长秦小敏等人出现场以及第二天的其他人出现场,都没有尽职尽责,至少存在以下5点失职:
(1)“因天黑没有进行现场勘查”不能成为不进行现场勘查的理由,而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
(2)当晚进入宝石宾馆的车辆都有登记,侦查人员没有顺藤摸瓜,展开调查,致使可能的疑凶逍遥法外。
(3)如果高莺莺真的是从九至十楼的窗户上跳下去,窗户应当有指纹、鞋印。警方结论一个说指纹被重叠而失去价值;一个说没有指纹、鞋印,出现明显矛盾。因此,现场勘查没有提取指纹、鞋印是失职。
(4)2002年3月16日上午,法医在高莺莺的阴道里提取了拭子,只要检验便可判定是否受到性侵害。然而,对如此重要的证据警方却不作检验,有悖刑事侦查的一般常识。
(5)对于高莺莺的死因,其亲属以将尸体抬到宾馆的行动和多次口头表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进行尸检却未尸检,是失职。
这5点失职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是使高莺莺的死因成为不解之谜,高天虎上访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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