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地税部门对我省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征免税范围、纳税地点等方面已作出具体规定。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对此作了进一步解读。
据市地税局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简称《车船税条例》)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车船税,属于财产税类,而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则属于财产行为税类,因此在征收范围、纳税人、纳税地点等方面有比较大的变化,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
二是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继续免税,原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都要缴纳车船税。根据省财政、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我省明确对城市、农村的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以后年度的减免另外明确。
三是适当调整了车船税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车辆分别按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八个类型确定年税额。其中,载客汽车类按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客车四类分别确定年税额为600元、480元、420元、240元,其余七类车辆年税额均为96元。
四是调整了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纳税人所在地”调整为“车船登记地”。这与其他财产税类(如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财产所在地”一致。
五是增加了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张莹)
链接
车船税可按原方式征收
市地税局昨天明确表示,按照《车船税条例》和省地税局的规定,广州市2007年度车船税可暂按原有的征收方式,在对原征收系统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才正式开始征收。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需要调整的征税项目非常多,既涉及征收系统软件改造、重新委托征收单位,又涉及与公安车管部门联网等复杂的工作,因此2007年度的车船税目前仍未开始征收。待各项准备工作完备后,市地税局将通过地税网站(www.gzds.gov.cn)和新闻媒体发布征收通告,敬请广大车主密切留意。
据介绍,广州市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的方式,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置车辆或船舶的车船税的缴纳时间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广州地税提醒市民,对于车船税缴交政策规定等详情,可以拨打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记者/朱桂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