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男子在住院期间自缢死亡,医院为此与死者之父签订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款,双方约定该事件就此全部了结。此后,死者之母却再次找到医院索赔,声称根本没有见到赔款,院方此时才知死者父母多年前已离婚。由于对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双方成讼。
原告苏世伟与魏昕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6年4月离婚,双方之子苏洋随母亲魏昕生活,另两个女儿随父亲苏世伟生活。苏洋系精神病患者,2005年2月19日,魏昕将其送到专科医院治疗,同年2月26日,苏洋因精神病发作在医院自缢窒息死亡。事发后,医院即通知了家属,苏世伟就赔偿问题与医院达成协议:院方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9万元,退还住院押金2180元,资助家属生活费用1.28万元并承担寿衣费用,并约定今后双方关于该事件不再有任何争议,就此全部了结。后苏世伟将上述款项领走。不久后,魏昕再次找到医院要求赔偿,并表示自己对上述赔偿协议并不知情,也没有拿到赔款。双方经协商未果,成讼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医院表示,原告魏昕对于医患双方的赔偿协议是知悉的,也是同意的,且魏昕从未向院方提及她已与死者父亲苏世伟离婚的事实。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求。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魏昕之子苏洋因患精神病入被告医院治疗,被告作为治疗精神疾病的专科医院,应有看护病人不受他人或自己伤害的义务,而苏洋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因精神疾病发作自缢身亡,说明被告的医护人员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对此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魏昕作为苏洋的母亲,因苏洋的死亡有权利要求被告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医院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结合该判决,本案主审法官分析称,本案中,被告主张其已与死者苏洋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所以原告魏昕无权再次向被告索赔。而根据已查明事实,上述赔偿协议上并没有魏昕的签字,也没有有关委托手续;此外,被告主张其不知道魏昕与苏洋之父离婚的情况,且相关居委会的证明已证实二人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由于该证明无负责人签字,不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形式要件,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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