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5月15日电(记者苏万明) 日前,山东省烟台市发布《关于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烟台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社会保险省直管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佣农民工,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工本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而变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按要求,烟台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农民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参保农民工可随时向本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据介绍,烟台市这一最新规定与之前最大的不同在于,之前的有关规定只要求招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合同制农民工本人不缴费。按以前规定,合同制农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且所在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终止劳动合同,只能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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