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长期以来,由于受“重打击、轻保护”观念的影响,检察院的抗诉都是“抗轻不抗重”。近日,海淀检察院首次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以法院量刑过重提起抗诉。此案也是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量刑过重提起抗诉。
李东海原系北京大至鸿盛商贸中心经理,2004年2月至3月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拆迁补偿款2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转变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观念——
本报讯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负有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权,如果认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量刑不准确,有权对法院判决提起抗诉。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重打击、轻保护”观念的影响,检察院的抗诉都是“抗轻不抗重”。而记者昨天获悉,近日,海淀检察院首次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以法院量刑过重提起抗诉。此案也是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量刑过重提起抗诉。
李东海原系北京大至鸿盛商贸中心经理,2004年2月至3月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拆迁补偿款2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06年2月14日,公司职工向公安机关报案;2月24日,李东海将上述款项退回本单位;2月28日,他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认定了检察院起诉的事实,同时认为起诉书称李东海有自首情节比较牵强,最终一审法院以李东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李东海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海淀检察院也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确立的罪名均正确。可是,法院虽然认定了李东海的自首行为,在量刑时没有突出体现,从而导致对李东海量刑“过重”。于是海淀检察院首次以法院判决书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李东海所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应在5年以上量刑。海淀法院考虑到其有自首及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年,不属法律规定量刑过重的情形,故检察机关所提抗诉不能成立;同时,二审法院认可了李东海的上诉,认为他有对于检察院首次以“量刑过重”提起抗诉的意义。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过去检察机关之所以很少作出罪重抗诉,主要是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忽视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案标志着检察机关观念和工作上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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