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关海军 查洪南 本报记者 周滔
昨日上午,居住在成都市温江区新疆石油管理局西部石油苑的住户钟成禄等3人被该苑32名住户推举为代表,手持锦旗和感谢信来到温江区检察院,对检察机关办理他们32位住户集资建房合同纠纷案的抗诉表示感谢。
建设方逾期交房 32名住户索讨违约金
据了解,1998年6月,钟成禄等32位住户分别与新疆石油管理局成都西部石油苑筹建处签订集资建房协议。筹建处为建设方,钟成禄等人为出资方,建设方利用出资方集资款为其建设自用住宅。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如无工期顺
延的合理原因,建设方未如期交房,逾期每天按出资方所付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出资方支付罚息。
协议签订后,住户们对房屋进行了全额集资,按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而建设方却没有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在延期6个多月后才履行了交房义务。于是,32位集资建房户将建设方诉至温江区法院,请求判令建设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起诉两次被驳回 住户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温江区法院认为,32位集资建房户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职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企业在建房过程中实施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双方所产生的纠纷属单位内部纠纷,应由管理方即单位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据此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裁定作出后,集资建房户们不服,向温江区法院的上级法院上诉。法院二审基于同一理由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集资建房户们仍不服,于是分别向温江区和成都市两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2005年9月,四川省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温江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06年底,温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集资建房户们与建设方达成和解,由新疆石油管理局成都西部石油苑筹建处、新疆华油企业集团公司当庭给付该苑住户32人违约金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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