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本报红五月理财节引起上海几位律师的关注。昨天,上海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等四位律师致电本报壹财经表示,自今天起,向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股民征集赔偿诉讼的委托代理,帮投资者维权。
起于2007年2月12日的杭萧钢构(600477)事件,在历经三个多月的调查和二十多个涨停板后,于5月14日终于有了结果,证监会调查认定,杭萧钢构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两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二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比如:在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公司立案调查后不久,公司董事会秘书却对媒体表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等,但事实上当时有关调查才刚刚开始。杭萧钢构公司及其董事长单银木、总裁周金法、董事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潘金水等分别为此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在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可以向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杭萧钢构公司、单银木、周金法、潘金水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做出侵权民事赔偿。
宋一欣告诉记者,根据他的分析,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始于今年2月12日,至4月29日虚假陈述才被完全揭露开,因此,凡杭萧钢构投资者于2007年2月12日至4月29日间曾经买入并持有、部分持有杭萧钢构股票,在4月29日后卖出或仍继续持有、部分持有该股票、且买卖相抵经计算是亏损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若仍继续持有股票的,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投资损失基准价,作为卖出价计算亏损额。
宋一欣律师表示,从今天起,他将联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张瑜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和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愿意加盟扬子晚报红五月理财节,向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股票投资者联合征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为其维权。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股票投资者如果准备委托起诉,应准备下列材料,以供律师初步审核: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盖章的对账单原件或收割单原件。为方便投资者投诉,本报今起开通投诉杭萧钢构专线:13814016007。陈春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