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宁报道:昨日,记者从省经贸委获悉,《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以及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等行为,都将受到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要建加油站先签三年供油协议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等。
加油站停歇业不应超过半年
办法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克扣油量者最高可罚3万元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法律、法规上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委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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