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小姐在租下公寓房后,在房内养了20多只猫,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强烈不满。出租人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凌小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近日,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凌小姐搬离承租房屋,并支付所欠房租。
沈女士将虹梅路上一套底楼房屋租给凌小姐暂住。在租房约定中,沈女士特别提出,房客保证不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然而,凌小姐在入住后,却在承租房屋内养了二十几只猫,引来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凌小姐在承租房屋内停止养猫或搬离承租房屋,但都遭到凌小姐的拒绝。沈女士认为,凌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活环境,故要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凌小姐返还承租房屋,并支付所欠房租。
沈女士诉称,周围群众曾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和自己反映此事,自己多次向凌小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遭拒绝。另外,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今,凌小姐未支付租金。
凌小姐辩称,双方合同未约定租赁房屋不能养猫,自己也未违反法律和影响公共利益。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房子存在浓烈气味,也没有证据表明繁育猫是为了出售盈利,不同意诉请。
承办法官经沈女士申请,依法传唤了小区居民及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当庭作证。两位证人均证明,凌小姐的养猫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的房屋性质为居住公寓房,然而凌小姐在该居民住宅房内养猫多达二十余只,改变了居住公寓房的租赁用途,使租赁房屋处于不合理的使用状态,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有悖公序良俗。(杨克元李胜南)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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