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5月18日讯
5月17日,记者从三亚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三亚市纪检部门根据省纪委监察厅的批示,对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原副局长郑庭丰、产权科原主任科员陈德安涉嫌违规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问题进行调查。
土地转让款未付清擅办证
经纪检查实,1992年5月25日,三亚市综合贸易公司与海南省江南开发贸易总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将位于三亚市友谊路面积10435平方米土地中的7956平方米土地转让给省江南总公司开发兴建综合楼(即三发大厦),并于1993年5月25日、1993年10月20日,分别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依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省江南总公司应支付市综合贸易公司地价款、拆迁费、职工及家属就业费共计人民币525万元,但省江南总公司只付300万元。
1992年11月27日,三亚市国土局在省江南总公司未履行合同付清款项的情况下,下发了《关于同意三亚市综合贸易公司将友谊路部分土地转让给省江南开发贸易总公司使用的批复》。
同年11月29日,陈德安应省江南总公司的申请,拟制一份请示呈报郑庭丰副局长称,用地手续完备,请求审查发证。同日,郑庭丰在该请示上签署了“同意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批示。当天,陈德安就给省江南总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
引发群众上访影响恶劣
省江南总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取得开发“三发大厦”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993年2月16日,省江南总公司将其项目及项目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5000万元转让给新疆尉犁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兴海公司。由于省江南总公司与新疆海南兴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三发大厦”项目及项目土地裁定给新疆海南兴海公司占80%产权。最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新疆海南兴海公司80%的产权裁定给案外人三亚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引发市综合贸易公司干部职工多次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2006年10月,三亚市综合贸易公司就三亚市国土局给省江南总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2月1日、2007年2月8日市城郊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作出行政判决:市国土局办证行政行为违法。
国土局内部管理不规范
纪检部门指出,郑庭丰、陈德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国土局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滥用职权,未经市政府批准,也未按规定通知市综合贸易公司,只应省江南总公司一方申请,就给省江南总公司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办证的法定程序,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办证错误事实。三亚国土部门的全体党员、干部必须从中吸取教训。
纪检部门认为,郑庭丰、陈德安滥用职权,违法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行为,暴露了当时三亚市国土局内部管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为了杜绝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纪检部门要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决策失误,从源头上遏制行政乱作为现象的产生。(记者林春宏)
(来源:海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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