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深夜出车,却遭到歹人持刀抢劫,逃脱后的的哥驾车向嫌疑人撞去……的哥是正当防卫还是涉嫌故意伤人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案件做出了判决,的哥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的哥深夜遭歹人抢劫
40多岁的汤某是靖江市的一名老驾驶员了,1995年就拿到驾照的他开过3年公交车,后来又开过几年长途货车。
2006年12月22日深夜,开了一天出租的汤某刚刚躺下准备睡觉,突然“小灵通”响了,打电话的是名年轻男子,该男子声称想要用车,并让汤某将车开到该市敦义伤骨科门口等,虽然对方口音陌生,但想到有钱赚,汤某还是把车开出去了。按照对方说定的地点,汤某驾车来到了新世纪大道路头的一座桥上,远远地看到有人在桥下招手。包车的是名20岁左右的男子,剪个小平头,穿着附近船厂的工作服,汤某注意到该男子手上还带着一双白手套。上车后,汤某问男子具体到哪,男子支吾着说要到敦义大街。
几分钟后,车子就到了敦义街上,汤某刚把车熄了火,车内的男子迅速下车拉开门,身子探进驾驶室:“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随即,一把菜刀架到了汤某的脖子上。遇上了歹徒,明白过来的汤某吓出一身冷汗。此时,夜深人静。呼救或硬拼都不是办法。汤某想,惟一的办法就是顺从对方,“兄弟,我刚从家里出来,钱都在家里,身上这七八十块是找零的,你要都拿去吧。”汤某把几个口袋都翻给他看,“记住,不准报警。”男子夺过汤某小灵通把电池抠下,把机身扔给了汤某。
被劫后驾车撞死嫌犯
一场虚惊后,汤某赶紧调头原路返回。一路上,汤某越想越气,自己白白损失了一百多块不能就这么算了,想到这里,汤某立即向110报了案,接警员要求汤某原地等候民警。一想到民警就要来了,汤某一扫刚才的恐惧,“与其等着,不如我回头把那小子先逮住。”汤某将车子掉头,一路仔细寻找“小平头”,突然,汤某在前方一座桥上发现了“小平头”,为了不打草惊蛇,汤某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前行。就在这时,“小平头”似乎认出了汤某,他伸出左手拦车,右手背在身后。汤某心里一阵紧张,对方手上有菜刀,万一动起手来,自己肯定要吃亏,不如先把他撞倒,想到这里,汤某加大油门,驾车向对方冲去,一声巨响,对方倒下了,汤某急忙踩刹车,但车子继续前冲,随即一沉,翻进了旁边的水沟。
等汤某挣扎着从水沟里爬上来时,被撞的男子趴在一树桩上,已经气息微弱了,这时有几名路过的群众帮忙报了警,随后赶到的民警将汤某和受伤的男子带到了西来镇敦义卫生院。经过检查,受伤的男子已经死亡。
涉嫌故意伤害判刑三年
经过警方调查,死者顾某,涟水县人,19岁,是靖江某造船厂装配工,死因系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通过对死者同事、房东等人的调查以及对案发现场的勘察,警方认定顾某事发当晚从租住处偷走房东一把旧菜刀,之后抢劫汤某的事实。警方审查中,汤某交代自己看到顾某企图再次拦车,心里闪过一个念头:趁民警没到之前把他撞个轻伤,让他爬不起来。“一时冲动,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面对警方讯问,汤某为自己撞伤顾某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
结合本案各方面证据,靖江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汤海鹏逮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也以涉嫌故意伤害向汤海鹏提起了公诉。今年4月25日,案件开审。
法庭辩论中,汤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汤某撞顾某时,虽然顾某的抢劫行为对汤某的人身权侵犯已经停止,但对汤某财产权的侵犯仍在继续。汤某是为了防止顾某逃跑而将驾车撞顾某,是正当防卫;造成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而公诉人认为,汤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案件审理中,双方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汤某愿意赔偿10万元,顾某的亲属撤回了对汤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汤某从宽处理。
记者从法院获悉,靖江市人民法院鉴于顾某的抢劫行为是本案发生的前因,汤某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汤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吴律师:此案中,公诉机关提出汤某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应该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此案中,顾某抢劫离开现场之后,抢劫已经完成。所谓防卫过当,是指在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下,由于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的重大损害。本案中,顾某在劫得汤某的钱物离开现场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汤某报警后又尾追撞击顾某,显然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
此案中的汤某具有多年驾驶经验,明知以较快的车速撞击步行者会造成伤亡,仍然撞上去,这表明,汤某希望或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在于:前者有伤害的故意,后者却无。本案中,汤某驾车撞击被害人,其伤害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本报记者 张 易
通讯员 苏振东 陶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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