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网讯 自从母亲去世后,姐弟俩不能忍受同住一个屋檐下,姐姐诉至法院,要求弟弟搬出。日前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弟弟全家从姐姐所有的房屋内腾退,姐姐同意给付弟弟1万元腾退费用。
今年50岁的姐姐讲,弟弟一家自1995年起暂住家中,其另有住房对外出租。
弟弟辩称,现住房的产权人虽是姐姐,但却是由母亲和姐姐共同出资购买的,他也有居住权,故不同意姐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原由两人的父母承租使用。1999年12月,姐姐出资购买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于2000年11月10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该权属证书未记载弟弟为共同居住人。2005年7月,两人的母亲去世,双方为房屋权属发生争执。诉讼中姐姐同意支付弟弟1万元腾退费用。
法院认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姐姐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权属,在弟弟不能与之和谐相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弟弟全家从涉案房屋腾退出去。姐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弟弟提出自己享有居住权,因房屋权属证书上并未记载弟弟为共同居住人,故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孙峰 首席记者 纪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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