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5月19日讯 仅仅是一名洗碗女工,竟谎称自己是某领导的侄女,以能帮他人介绍工作或销售货物为由,轻易骗得他人信任,疯狂诈骗他人财物,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诈骗的财物价值合计高达41万余元。5月18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李某对诈骗已是轻车熟路,此次并非首次出手。1999年8月,她就曾因诈骗罪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刑满后她不思悔改,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间,她在东岳山庄做洗碗工时,谎称自己是某领导的侄女,在外面冒充东岳山庄采购员,采取编造谎言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刘某就是上钩的一条大鱼。从2005年11月到2006年7月间,李某以能帮助刘某买房、介绍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其现金100500元、价值3500元的银座购物卡和价值1100元的手机一部,并以帮刘某销售货物为由骗取价值8511.6元的雅芳洗化用品、价值7440元的安利洗化用品和价值13400元的挂历。此外,2005年6月,李某骗取张某信任,以帮其弟弟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其现金20000元,以帮其销货为由骗取其价值56170元的烟、酒等物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李某疯狂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1176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谎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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