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贵州省威宁县县委书记王炳荣被绑架一案备受关注,贵州省公安厅日前向新华社记者透露,该案已侦查终结,案情已真相大白。按照贵州省公安厅的说法,犯罪嫌疑人吴胜利做矿石生意失败,想快速搞一笔巨款到云南开矿,于是对县委书记王炳荣实施绑架,以此向县财政勒索2100万元。
而此前流传的小道消息称,王炳荣整顿当地无证煤窑,整顿吏治,断了一些人的财路和官路,此次被绑架乃报复所致,云云。
新华社的报道证实:“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未通过主流、权威媒体及时公开事实真相,致使社会上一时流言骤起,猜测丛生。”那么,有关方面为何不主动、及时公开事实真相呢?
或许有人认为,警方考虑到此案被勒索金额巨大,案情可能比较复杂,如果过早披露消息,会对案件侦破造成负面影响。在有的情况下,警方这样考虑确有其道理,但对于此案却并不合适。
事实上,这是一起“技术含量”很低的刑事案件(警方语),案情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从被抓获、被刑事拘留到被批捕、被提起公诉,一系列程序都进行得很顺利,警方如果随着这些程序逐步如实地公开披露案情,并不会对案件的侦破和依法处置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所以,真正让警方顾虑重重的并不是案情本身,而是被绑架者的特殊身份——县委书记。有关方面可能认为,县委书记被绑架案事关重大,岂能随便“瞎说”?
接下来的另一种可能是,在警方及有关方面看来,尽管社会上关于县委书记被绑架一事出现了各种流言、谣言,而且有的已经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但是,与某种官场惯性之下严格遵守“纪律”、严格保守“国家机密”的要求相比,这些都是次要的。由此推断,有关方面或许并不认为,对一个县的老百姓而言,县委书记的许多情况不应当是个人机密或国家秘密,他不幸被绑架了,老百姓应当享有最起码的知情权,像县委书记的健康状况如何,绑架案侦破得怎么样,绑匪的目的何在,等等,都是老百姓可以知晓的内容。
可是我想问,这样的观念和逻辑,符合《信息公开条例》一再强调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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