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制度研究室主任华晓晨研究员
本报记者周斌
记者:你如何看待重金奖励公务员的行为?
华晓晨:公务员法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规定,但重金奖励远远超出立法精神的范畴。
我坚决反对重奖公务员,首先,重奖没有法理依据:治理环境也好,完成税收也罢,这些都是政府官员的职责范围,做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做不好要受责;其次,国家或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税收,重奖是花纳税人的钱,要经过纳税人同意,重奖是否通过了人代会?再次,不符合党的宗旨;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务员履行好职责是应尽的义务,不能谋求额外的利益。
记者:公务员法中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其中的“一次性奖励”是否能作为重奖的依据?
华晓晨:对于一次性奖励的规定,应当正确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搞延伸性奖励;比如以前公务员连续三年被评优秀,奖励一级工资,这一级工资该公务员可以享受到去世,但人是会变的,三年优秀不等于以后一直优秀。“一次性奖励”既保证了“做出贡献有回报”,又避免了“一次奖励终身受用”。这样规定,符合唯物辩证法,也符合人的可变性和发展性。因此不能将一次性奖励的规定作为重奖的法律依据。
记者:产生重奖公务员的原因有哪些?
华晓晨:我认为,产生重奖的原因,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出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良好愿望,但应该依法行政,不能随意设奖,更不能动辄重奖。除此之外,可能有以下几点原因:
1、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对奖励公务员应当是一种依法行为的认识不够。奖励公务员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规范来执行。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官员遇到重点、难点工作,首先想到的不是严惩就是重奖,严惩重奖是把双刃剑,使用得当,是解决问题的良方,使用不当,甚至可能引发违法乱纪行为。
2、有些地方领导未能完全摆脱人治习惯的影响,喜欢个人说了算,对下属张口就来,随意设奖。
3、公仆意识淡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温总理说,各级官员除了有做好工作,为人民全心全意服务的权利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权利。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适当的奖励,是人民对公务员工作给予的报酬,按照法规、政策做事,提高行政效率是官员应当做到的。
4、有些地方官员急于出政绩,想用一些较为“有利”的手段,促使政绩早些产生,这种愿望是好的,但重奖的做法有欠稳妥。
记者:重奖公务员会产生怎样的不利后果?
华晓晨:重奖的不利后果很多,1、如果环保、税收领域可以实行重奖,那么计划生育、招商等领域也都可以实行重奖。就可能造成地方政府巧立名目,乱施行政奖励。
2、如果重奖成立,容易造成没有奖励的工作没人做或不认真做,都想去做有重奖的工作,会造成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
3、容易扭曲价值导向,从为人民利益服务转变成争取重奖,不利于政府的勤俭廉洁的形象。
4、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环境治理都是政府官员的职责范围,是他们应尽的义务,绝不该用制度的办法谋取超额的利益。
5、不能排除可能发生行政造假,发生一些领导人为了重奖虚报绩效等行为。
记者:目前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现状?
华晓晨:我认为,对行政奖励活动应当控制,不能随意设奖。我们正在建设民主法制国家,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情况下,中央曾多次对过多过乱的行政奖励活动进行过治理。国家行政奖励的作用主要是示范、引导,树立典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明确阐述了这一观点。
记者:公务员法中涉及奖励的规定是否不够具体?何时会出台规范奖励的法规?
华晓晨:公务员法确立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是做好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推动公务员法的实施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国家人事部对完善配套法规的工作非常重视,部里已经下达了公务员奖励制度研究的课题,课题组正在抓紧研究。关于公务员奖励的指导思想、奖励的原则,奖励的种类、奖励的标的、奖励的程序、奖励的监督、乃至对奖励的剥夺都是课题研究的范围,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服务,相信未来公务员奖励规定的出台会将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精神具体化和制度化变得更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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