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高楼林立,使得高空坠物时有发生。近日,天津市二中院连续审理了两起因高空坠物导致新车被砸坏、36岁市民被砸成植物人的案件。
纱窗半空坠下
“伤”了新车赔3千
2006年,王强新买了一辆威乐牌轿车,还没来得及登记牌照和上保险。
铝合金纱窗的主人是小区业主孙伟,由于两人就修车问题没能达成协议,王强把车顶修复后,将孙伟告上法院,要求他赔偿修车费及误工费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孙伟赔款近5000元,孙伟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孙伟赔付王强3300元。
楼房墙皮脱落
路人被砸成植物人
2004年7月的一天,正在大港区一小区的居民楼下的刘林,被楼房脱落的外墙皮砸中头部,造成脑疝、创伤后脑积水、右颞顶骨骨折等损伤。刘林现处于植物人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刘的儿子还不满10岁,其家属以刘的名义,将小区的物业告上法院,索赔21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实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物业公司是脱落墙皮楼盘的管理者,因没有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所以应当承担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林各项经济损失48万余元,其中包括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宣判后,刘林家属认为损害抚慰金偏低。另外还对护理时间、费用等有异议,于是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刘林现年38岁,其植物人的状态虽没能治愈,但也没有进一步恶化,由此说明只要精心护理,细心照顾,刘林的生命能够维持到理想的期限,所以法院酌情确定护理期限为15年,护理人员为2人,护理费按1人1年12673元确定,共38019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审确定2万元偏低,但是由于物业公司只是事故楼房的管理人,没有参与开发和施工,所以主观过错较小,且还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调整为8万元。据此,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林各项损失总计86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释,高空坠物导致他人受损害的案件,适用“举证倒置”原则——被告要拿出有力证据,证明高空坠物不是他造成的,否则法律将推定他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发生高空坠物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后,伤者应第一时间报警取证。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伤者可直接找责任人索赔,如果查不出责任人,可根据地点,按照共同危险行为的确认原则,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主体承担责任。
——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