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为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宣布这部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简称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申请人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或认可;申请人设立二十年以上,运作稳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办法,代表处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未事先报告擅自组织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进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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