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赵文明
行政处罚程序没有走完,交管部门就直接认定处罚司机2000元罚款,日前,湖南省郴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国宾将当地交警部门告上法庭,5月15日上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撤销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对李国宾超速50%以上,罚款500元、扣驾驶证6分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今年3月22日,李国宾想把自己的一台福莱尔小车转让出去,而买主匡先生在交警大队调阅这台车的资料时发现,这台车在2006年12月1日,在“郴资桂”高等级公路上,有一项超速罚款2000元、扣6分的记录。3月23日,心存疑虑的李国宾找到了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要求查阅有关资料,但五大队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了李国宾的要求。以后的几天,李国宾几次都去五大队,但都无法得到处罚通知单和有关监控记录等材料。特别让他气愤的是,一个警察对李国宾说,千千万万的人都被罚了,你又能怎么样?李国宾将此事写成书面材料送给郴州市人大有关部门,市人大有关部门批示要求公安局督促交警处理此事,但交警支队一位干警说,人大的东西见得多了!还是不提供相关材料,更不愿对此事作出任何解释。李国宾执意要求交管部门提供有关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证据等材料,完善处罚程序。
4月3日,交警五大队对李国宾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补充了有关如“交通违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调查笔录”等材料。当天,李国宾交了500元罚款。
交完罚款后,李国宾立即来到法院起诉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感到事态严重,希望李国宾撤诉,并承诺退还500元罚款,赔偿2000元,扣分记录已无法消除,但是交警大队承诺,如果李国宾开车再有违章,由交警五大队负责协调处理,但遭到李国宾的拒绝。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处罚李国宾的监控记录资料显示不一致,违法行为表述不一,执法干警各不相同,证据不具有惟一性、排他性,因而处罚李国宾超速50%以上的证据不足,而在原告李国宾没有放弃申诉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罚决定书,被告在程序上违法。
随着这起官司的胜诉,人们对目前公路限速牌过多过滥、限制行车速度过低、限速标准是否科学的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以湖南郴州境内的“郴(州)资(兴)桂(阳)高等级公路为例,这条设计时速80公里的高等级公路,一些路段限速从60公里、50公里、40公里甚至30公里、20公里不等,过往司机无所适从。而这条路上的几个交警执法大队,不定期、不定点地上路检测,只要过往司机稍微超过了限速标志设定的标准,就要被罚款。
据郴州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介绍,在郴州至资兴公路的138K+800M至163K+450M处,不到25公里的路段,共设立了限速标志和雷达测速牌达40块之多,其中限速80公里的标志牌9块,60公里的标志牌18块,50公里的标志牌1块,40公里的标志牌6块,20公里的标志牌2块。
在这条高等级公路上,限速混乱的情况并非这一处。如桂阳县至嘉禾县路段的203K+300M至243K处,不到40公里,设立了23块限速标志牌和2块雷达测速牌。郴州市至桂阳县路段的173K+500M至203K+010M处仅30公里,也设立了16块限速标志牌和8块雷达测速牌。内容都是80公里至20公里不等。更为难以理解的是,在这条公路上曾发生过同一辆车在一个小时内,受到三个交警大队超速罚款的情况。过往司机怨声载道,郴州市的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曾向有关部门投诉过,但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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