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5月19日电(高晓娟、胡作华)杭萧钢构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上交所的谴责。此事成为近期股市的热门话题。口口声声称自己信息披露没有违规的杭萧钢构终于改口了。近来这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致歉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表态将“正确对待”“认真总结”“不断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各项工作”。
尽管杭萧钢构“天价”合同事件的调查并未最终结束,但证监会已认定“有人在这起事件中涉嫌犯罪”,证监会已将有关证据、线索移交司法部门。
杭萧钢构事件告诉人们,在股市加强监管的今天,信息怎么披露、什么时候披露、什么场合披露都有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要管住自己的嘴。
不分场合,提前向上百人透露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认,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新华社记者在调查时发现,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公司董事长提前在内部泄露。今年2月12日下午,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讲话说:“20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150亿。”
据杭萧钢构内部人士介绍,参加那次表彰大会的除了公司领导和受表彰对象,还有公司中层干部,以及全国各地分公司的代表,总人数不下百人。董事长在这样一个大会上发布“利好”信息,显然缺乏作为一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起码的谨慎作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单银木进行公开谴责时也认为,“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令人惊讶的是,就在2月13日杭萧钢构股票出现连续两个涨停后,上交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这家公司居然还称“没有异常情况”。
“这一事件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中国证监会认为,早在2月8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已就安哥拉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2月11日,公司开始布置设计部门进行工作,表明合同已难以保密,接着又出了2月12日的事情,但这家公司直到2月15日才第一次披露信息,显然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不按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杭萧钢构从2月15日发布有关安哥拉公房项目合同的第一份公告开始,到3月26日发布第四份公告,一直给人的感觉都是“躲躲藏藏”“惜墨如金”。
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杭萧钢构信息披露中有两处违法违规事实,属于“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一是,2月15日这家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洽谈一个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参与“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证监会认定,这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内容存在严重不符,会使投资者误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能够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完工。
二是,3月13日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而根据有关证据,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该公房项目合同。没有看到合同却并未在公告中披露,这一行为也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这家公司所签合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令一些投资者不解的是,杭萧钢构承认至今还没有派出高管人员前往安哥拉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却早早地在公司网站上挂出一组所谓的“安哥拉现场图片”,到底是何用意呢?
问题暴露后不仅不反省反而违规解读
杭萧钢构董事潘金水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的一个举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这家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第五处实例。
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后,次日下午潘金水就站出来对这份通知书进行了“解释”,向外声称“(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公司信息披露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事实上,当时证监会有关调查才刚刚开始,也并未排除这家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早在3月下旬新华社报道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内部提前泄露之后,这家公司竟然发表“澄清公告”“叫屈”,一再辩称公司董事长的讲话“并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之嫌疑”“未与我公司股价的异动形成因果关联”。
如今,铁证如山。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居然一而再、再而三地用如此方式和手法搪塞、误导公众,其信义何在?上市公司一定要绷紧信息披露这根弦!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