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5月21日专电(记者朱立前) 浙江首例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的案件21日判决。浙江仙居县一名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因将赃物介绍给他人购买而获此罪名。
2006年8月至10月,浙江省仙居下各镇农民泮的福在自己的废品收购站中,将明知是盗窃所得的三辆摩托车介绍给他人购买。
5月21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后,以5月11日刚施行的新罪名“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泮的福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这个判决属于“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在浙江的首例纪录。
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5月9日公告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以隐瞒事实进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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