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陈述侵害
可以起诉杭萧钢构了
■事件回放
日前投资者赵女士来函表示:自己在2007年2月15日,买进杭萧钢构股票3000股。其后,围绕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违规,股价也涨涨跌跌。
她询问能否起诉杭萧钢构,要求他们就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给自己一定的经济赔偿?
■专家分析
行政处罚已定,可起诉
近段时间,“杭萧钢构事件”成为证券市场一个十分令人关注的问题。
杭萧钢构在非洲国家安哥拉取得巨额工程项目,但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证券主管部门报告也未进行公告,而是由公司董事长单银木于2007年2月12日在公司内部的总结表彰大会上进行透露,使公司内部人员及密切关联人员先于市场得到信息,并使股价连续上涨或下跌从而产生剧烈波动,杭萧钢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质疑和投资者的不满。
由于杭萧钢构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5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对杭萧钢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对杭萧钢构及董事长单银木等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该案中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已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已经符合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像赵女士这些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已可以依法起诉杭萧钢构。
什么人
有资格起诉
1.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杭萧钢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5月14日至2009年5月13日止。因此,投资者如想起诉杭萧钢构,目前已经可以办理委托诉讼手续。
2.综合本案情况分析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认为,本案两个时间点即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分别定为2007年2月12日和2007年4月29日较为适当。投资者在上述时间买入并在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而受到损失的有权可以起诉。
3.起诉需要准备有关材料及证据。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和证据: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需经当地公安机关盖章确认);股东卡、交割单或对账单的复印件(均需经所在的证券营业部盖章)。
4.其他有关诉讼材料及索赔金额的计算由律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准备。
据了解,目前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办理起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相关事项,联系电话为021-53016202。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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