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山西晚报》报道,一位名叫张志祥的山西农民,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6万元执行款,年复一年地请当地法院法官吃饭,14年的时间过去了,他不但没有要回一分钱,反而倒贴了7万多元。
在这一事件中,主办法官的无耻、贪婪,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是毋庸赘言的。
当张志祥赢了官司,却迟迟不能执行的时候,他可以作出的选择有很多:可以上诉、申诉,可以到人大申请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可以向新闻媒体反映,必要时甚至可以找纪委、政法委反映情况,但他什么也没做,而是选择了请法官吃饭,甚至在法官安国廉的儿子结婚时,送上了彩电和大红包。
但张志祥没想到,他这样做,实际上是把自己在法庭上获得的正当权利,又在私下里退还给法官。因为请法官吃饭,向他行贿,恳求他帮忙,无疑是默认,依法办案仅仅是法官的一种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权力,而不是一种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请法官吃饭简直是在告诉他:把这个案子办了是你对我的恩惠。
相反,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每个当事人都坚定地、毫不妥协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切都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走,也就不会出现这种恶劣事件了。表面看,这样做似乎是不会办事,容易把事情搞糟,但再糟还能比张志祥得到的结果更糟吗?
如何才能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是中国面临的时代课题。许多人往往从完善制度、权力制衡的角度去立论,这些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人们经常忽略一点:公众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才是一个法治社会最根本的保障。有了这种坚定的信仰,公民才会坚持不出让任何法律赋予的权利,坚持不以违法的,或者哪怕仅仅是用“灰色”的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是因为,好的法官只会在这样的土壤中产生出来,这样的公众和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之间的关系,恰如林肯的名言: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
你坚定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就是你的,公务人员就会逐渐习惯于做社会公仆;如果你私下里把自己的正当权利退还给他们,那这些权利就不再属于你——这应该就是张志祥的遭遇留给我们的最大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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