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将试点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5月21日电 18日,哈尔滨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等方面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意见》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确保按时足额以现金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实行重点监控,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欠薪逃匿的,公安机关要予以追捕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拒不缴纳保险金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实施在建工程停工、吊销许可证直到清出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订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市劳动保障局要结合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规定提出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市总工会在哈尔滨市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直到和协调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意见》同时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与农民工签合同不得收抵押金
《意见》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性农民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农民工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性农民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招用未成年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和强度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年底重点行业大部分农民工投工伤险
《意见》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用3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等重点行业,到今年底,要实现大部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农民工因事故发生伤亡时,要按管理权限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公办学校不得加收农民工子女借读费
《意见》明确,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人民政府承担,并将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要抓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与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衔接办法,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免除学杂费。
招工较多单位应建集体宿舍
《意见》要求,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要把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和租赁自住住房。另据规定,在传染病高发季节,要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疾病监测。
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
《意见》规定,在哈尔滨市逐步实现一元化户籍管理期间,各县(市)、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登记落户。公安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农民工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并实行“一证通”,即凡在哈尔滨市暂住7日以上的外来人口,均需先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可在哈尔滨市享有租赁房屋、招工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相关待遇。 作者: 吴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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