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桶装水禁止添加防腐剂
金黔在线讯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内容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瓶装、桶装水质量、用户龙头出水质量等问题。
《条例(草案)》提出,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不得渗漏;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供水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条例(草案)》提出,瓶装、桶装供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对水质的污染;过滤材料应当定期清洗和更换;禁止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剂;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管道直饮水、集中式供水提出了具体的卫生要求,其中包括:在供水水源地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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