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住宅保障法》保障公民居住权
郭松海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日前表示,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他说房地产业要重点发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住房,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生活成本,研究中低收入跨地区流动的专门人员和进城农民工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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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他指出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住房发展要从过去过分追求经济增长和平均住房面积增加,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解决民生问题。
中国城镇住房改革的货币化分配,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促进了住宅经济快速增长,有利于效率提高;但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不会关照弱者的。那些中低收入家庭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较早退休的人员、参加工作不久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居住的农民工,数以亿计,他们收入有限,消费能力有限,住房条件难以得到改善。因此,只有政府建立住房社会保障,建立公平合理的补贴制度,才能帮助这个弱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这是对市场化住房分配机制的必要补充,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载体。
一、建立住房社会保障基金。建立住房社会保障,需要筹集住房保障基金予以保证。财政支付能力是保持住房保障制度运行可持续性的基本因素。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应调整各级政府支出结构,压缩过快增长的经济建设费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将节省下来的经费用于社会保障,提高财政支出中住房社会保障资金的比重。此外,住房保障资金也应多渠道筹集其来源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部分提取。住房社会保障基金以地方筹集为主,中央政府补贴为辅,对欠发达地区中央要增加转移支付。
二、建立城镇住房社会保障供应体系。我国住房社会保障要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住房保障具有多层次性和手段的多元化特点,它是一个包括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普通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屋等多层次的供应体系。在“十一五”期间,其供应比例大致分别控制在20%、30%、10%、10%左右;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动态地调整。
为实施住房保障,需要设计相关的配套政策。在税收政策上要向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倾斜,对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征收;转让普通二手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半;在开发商开发、交易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环节中,可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配套费上予以优惠,酌情削减。
在住房金融政策上,对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建设项目予以贷款,开发企业其自有资金持有率可降至10%-20%;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应等同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时建立住宅抵押贷款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中低收入家庭或特定群体的住宅贷款提供担保;在土地政策上,要限地价或划拨供应。对住房保障的供应对象,要建立资产申报制度、审核制度、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保证其公正公平。
三、建立农村住房社会保障。要制定农村住房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统筹规划村镇住宅基础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村镇住宅的质量保障体系,积极开展农村政策性住房信贷和保险业务,将扶贫开发与住房保障相结合;要发挥农村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并建立流转制度,逐步解决进城农民的住房问题。
四、制定《住宅保障法》,为住宅保障创造法制环境。《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项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以及家属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住宅,这是住宅权的核心内容和基本依据。这里住宅权更多的是指为社会低收入阶层所拥有住房的权利。
制定《住宅保障法》应明确规定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明确各级政府在解决居民住宅问题中的责任以及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建立起中央、地方两级的住房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国家应对涉及住房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加以说明,确立其基本原则;省级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住房社会保障法规规章。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经济所长、教授、山东省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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