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曾璐 通讯员 潘树华 唐棣 报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可以扣除。据南京市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凡企业支付给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实习学生的报酬,按规定的要求可以税前扣除。
据介绍,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14版《舆情》)
(编辑 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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