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5月23日讯
历时一年多的《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日前再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6月1日,如无特殊情况,年内有望实施。
将首次允许个体户经营出租车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为出租或者租赁使用性质,按照乘客和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车辆,包括客运出租车与租赁车。
该办法第一次明确提出:申请从事客运出租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所在地的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营资格考试,取得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投放方案时,确定投放给个体工商户客运出租车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且不得从事跨市县区域客运出租车经营业务。
租赁车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
据介绍,把自驾租赁车正式纳入出租车行业管理范畴是该办法的主要特点之一。届时,海南近千辆自驾租赁车将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管理。
企业不得挂靠经营
针对目前存在的出租车挂靠经营等问题,该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企业拥有车辆完全产权,并对车辆统一经营管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配发客运出租车营运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和管理人员;拥有车辆完全产权,车辆依法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必须是出租;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实行昼夜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等。
从事跨市县区域经营的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自有客运出租车5辆以上;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二级技术等级。接受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的客运出租车经营企业须自有客运出租车10辆以上。
经营权一律不得转让
该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6至8年。使用期满后,经营者与营运车辆应当终止营运活动,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经营许可有关凭证。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不得转让。
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出租汽车经营的,办法明确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社会各界人士可于6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立法处(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大院),也可以在南海网的“政府立法”版块中发帖提出意见。(刘艳陈涛)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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