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5月23日电(通讯员严剑漪记者周凯)当初只是为了“配合”航空公司完成飞机改装训练,却不料成了被告,还被要求支付11万余元的培训费,今年45岁的赵先生大呼冤枉。记者今日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春秋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航空)要求被告赵先生赔偿培训费人民币11.6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8月,春秋航空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被告赵先生前来应聘,由于当时赵任职于其他航空公司,故在赵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春秋航空出资为其提供A320转机型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如赵不能完成培训或参加培训后不与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全额赔偿培训费。2005年4月至6月,赵参加了培训,培训费用共计11.64万元。现赵未能到春秋航空工作且无理拒付培训费,故起诉至法院。
赵先生辩称,2005年4月,他前往公司实地了解情况,公司的接待人员希望赵先生能配合完成飞机改装训练。原来公司计划培训6名飞行员,但其中一人临时不能参加培训,“考虑到我的特殊情况,公司决定不与我签订培训协议,而且今后公司也不会要求我做任何的赔偿。”
两个月的培训结束后,春秋航空一直没有表示要与赵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面对春秋航空提交的培训协议,赵先生要求对“乙方赵××”的签名做笔迹鉴定。结果,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得出的倾向结论为:协议书乙方落款处的“赵××”签名不是被告赵先生所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赵先生否认签订过培训协议书,现经鉴定部门的笔迹鉴定也倾向于赵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故对原告春秋航空提供的协议书之效力不予认定。被告虽然通过了原告的转机型培训,但此后未拿到A320机型的驾驶执照,赵并没有通过此次培训从中获益。从原被告现有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来看,赵先生的辩称可信度较高,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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