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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曝商业贿赂“潜规则” 招标只是逢场作戏

   检察院披露工程招标黑幕

  工程公开招标—施工单位踊跃投标—现场竞标—施工单位中标,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不过检察机关发现,在这背后隐藏着大量猫腻,有些投标从程序上看天衣无缝,实际上竟是招标方与中标方串通一气自导自演的闹剧。

  城镇建设工程的商业贿赂犯罪已经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今年4月25日,最高检察院已部署开始严查此类腐败。5月18日,省人民检察院亦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工作。

  记者日前从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期,该院查办了一批建设工程领域商业贿赂案件。随着案情逐渐地明朗,一些关于该领域商业贿赂的“潜规则”纷纷露出冰山一角。

  案例

  贿赂手段面面观

  长线投资型

  腐败周期:5年

  受贿金额:25万元

  不惑之年的赵某、陶某都是南京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平时,赵某主持工作,干的是一把手的活儿。物管公司旗下每年都有一些翻修工程,每个工程造价在几十万,量虽不算大,但也不乏问津者。

  曹某,南通某建筑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部经理,他积极地表达出与赵某、陶某交好的愿望。曹某明白,该物管公司是一家非国有单位,工程招标一般通过管理层的内部议标,然而报送上级集团审批就可以拿到项目。在这一环节,物管公司的老总们有直接的建议权、选择权和说话权,因此他公关的对象就是这些老总们。

  从2001年至2006年春节前,逢年过节时,曹某便去“问候”赵某,送现金送礼品,拉拉人情,来个感情的长线投资。双方心照不宣,待有工程的时候,赵某自然忘不了“照顾”一下曹某。一次,赵某家里搞装修,暗示曹某:“搞得差不多了,就剩卫生间和厨房了!”曹某马上会意,买来了6000多元的材料,帮赵某完成装修。事后,赵某没提给钱,曹某也没提要钱。“工程不论大小啊,一个工程不做,一分钱也没有,手下队伍也散了。”曹某称,为了细水长流,他的行贿都并非赤裸裸的单笔交易。

  经玄武检方审查,赵某涉嫌收受好处费20余万元,陶某涉嫌收受好处费5万元。

  斡旋受贿型

  腐败周期:一次招标

  受贿金额:35万元

  2003年间,南京某道路一期工程对外招标,一个约1600万元的标段让个体包工头李某垂涎。如何才能拿到这个项目,李某大伤脑筋,他使出浑身解数,终于联系上了南京某县的一位官员,主动求上门,希望对方可以动用一下人脉,帮助自己拿到标段。当然,好处是少不了的。

  此后,这位官员当起掮客,他找到该一期工程的相关负责人,从中介绍、斡旋,再加上自己的面子,最终事情进展顺利,李某得偿所愿。作为回报,经查,李某先后给予这位官员35万元贿赂款,给予一期工程负责人10万元好处费。据了解,和上一种长线投资型贿赂不同,这样的斡旋型受贿一般是一锤子买卖。

  行业串谋型

  腐败周期:3年

  受贿金额:70万元

  2003年8月至2006年中秋节期间,王某担任南京某建设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手边的工程项目一个接一个就要上马,引来众多施工方、招投标代理机构争相对之献媚。而醉翁之意不在酒,人家看中的无非是他手头上攥着的一些大工程。

  通过公关和交际,一段时间后,由哪一家施工单位来承接工程,王某心里渐渐有了底。接下来,就是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三家的“通力合作”,“有的放矢”,走完招投标的程序和形式。首先,王某作为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将授意招投标代理机构,完全针对这家施工企业的特点制作标书;其次,待招标文件公布后,引来众多竞争者,由于标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大多不明就里的施工企业被挑刺,从而出局;再次,当招标进入第二轮,这时入围的都是一些有默契的施工企业,它们之中,有一家“志在必得”,另外的几家则只是走走过场,行话叫做“陪标”。

  一连串隐蔽性极高的暗箱操作后,工程招投标取得了合法的形式要件。据审查,在南京某几项建设工程中,都出现了王某与施工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运用“规则”串谋,从而帮助一些施工企业顺利拿到项目。而王某本人也因此得到了67.5万元人民币、4000美元、3000澳元、一块欧米茄手表、一台海信32英寸液晶彩电的贿赂。

  内幕

  业内人士细说招标潜规则

  如果说,前两种贿赂形式在其他领域也存在,那么第三种形式则具有了建设工程领域贿赂所特有的典型特征。———李康(化名),曾是一家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层人员,入行数年,深谙行内“潜规则”。

  发标专找长假前

  李康介绍,在有关部门发布招标信息的场所,一些施工企业都会安置“黄牛”守株待兔,以第一时间获取招标信息。“如果施工单位再牛一点,在建设单位没有提交招标计划之前,就‘搞定’建设单位,这时候,双方通常会计算好招标信息的公布期,往往选在春节、五一、十一之前。因为按行业规定,发布日期为30天,节假日也算在内。你想想,如果在过年的那段日子,很多施工企业前后一个月都在放假,谁还有心思跟你竞标?岂不省去了很多的手脚和麻烦!”

  量体裁衣做标书

  据介绍,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建设方需要建设一个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材料,通过正规的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再由多家施工单位竞相投标,最终确定最符合条件的一家,成为正式的施工方。

  “法规是死的,人是活的,一旦建设方和施工方达成默契,我们这些招投标代理机构就帮助他们走走过场,大家一起作弊!”李康说。

  首先是制作标书,李康概括了四个字———“量体裁衣”。每一家施工企业的专业所长都有所不同,有的擅长桥梁,有的擅长道路,有的擅长房建,单位资质等级、项目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投入也都不一样。“量体裁衣”关键就是突出这家施工企业的长处,避开它的短处,并对潜在的对手设下陷阱,倾向性明显。

  标书一经公布,施工企业纷纷上门竞标。“每一家施工企业或多或少都有不合标准的‘硬伤’、‘软肋’,只要之前做足功课,第一轮初选就能把它们刷掉。”

  现场竞标找陪练

  接下来,是第二轮的现场竞标,5至7家同行竞争。“有资格晋级的几家,往往都是中标企业找来的。到了现场,‘陪标’而来的项目经理漫不经心,抽抽烟、喝喝茶、聊聊天,随便回答一下评委的问题,评分自然高不了”,如此一来,那家“准中标”的施工企业就一枝独秀了。

  李康说,“陪标”的施工企业也不是白忙活的,“准中标”单位通常给付每一家几万元的酬劳。也有分文不掏的,这次你陪我的标,下次我陪你的标。“这些陪标的大多数是中标单位找来的,也不排除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关系特别铁,由后两家来出面协调。”

  各方“多赢”损国家利益

  在李康看来,在这条链子上,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陪标单位,没有一家不获利,可谓皆大欢喜。各方一起作弊,使非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符合国家招投标法规的条条款款。而这般“齐心协力”,根源就在于有利可图,项目的建设是国家或集体出资,不同各方以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来换取个人的好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感慨,在利益的驱使下,各方联合“串标”的形式五花八门,“活用”行业法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认定”本身就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而且,在现有的行规法条里,‘串标’、‘行贿’一类的字样不少,但具体到‘串标’、‘行贿’的行为和情节,可就不再细分了。比如,本该避嫌的各方坐在一起吃了一顿饭,给收了礼品,这个怎么算,现行的条款都是泛泛之约、笼统之谈。”

  检方点评

  招标黑幕三大特点

  玄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卜云国在谈到商业贿赂案件特点时,认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蔓延至各行各业,在有些领域形成为一种“潜规则”。二是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涉案人员大多手中掌握实权。三是为掩盖事实,逃避追究,假借各种形式或变换各种方式实施贿赂。

  玄武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少华认为:一要积极开辟案源,对已经掌握的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同时通过举报宣传选准查办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二要集中力量查办案件,通过初查、尽快立案,力争以小案挖大案,从一案带出窝串案。三要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保障办案工作健康开展,同时在城镇建设领域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思考

  卖方市场成腐败温床

  李康认为,之所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能够一个鼻孔出气,与“卖方市场”有着很大的关系。

  “外面的施工单位多如牛毛,都要有活做,都想拿大工程。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的利润是工程造价的30%—40%,接1个亿的工程就可获利3000万。在利益驱动下,施工单位会通过一切手段找关系,你也找关系,我也找关系,大家还得拼关系。都是想方设法向建设单位示好,甚至是不惜代价的”;

  “同样,招投标代理机构也是受雇于建设方,佣金通常是工程造价的5‰,工程造价越大,佣金会有所降低。假设,承接一个4000万的工程,中介方的佣金是20万,而一个4个亿的工程,佣金在50万。问题就在于,这一行的技术含量不高,有资质的都能做,一个4000万的项目和一个4个亿的项目,两三个人在两三个月中都能完成,投入的精力差不多,顶多后者标书长几页。所以啊,为了拿到大项目,大家也是削尖了脑袋,拼了命地找过硬的关系,拼折扣,无偿做预算,八仙过海。据我了解,南京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不下50家,市场竞争何等激烈啊。对建设方惟命是从,说白了也就一句话,卖方市场!”

  串通投标处罚应加码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表示,仅从这些实体法律规范来分析,就会发现:串通投标法律风险极低。串通投标、贿赂评标人,如果被发现,只是罚1%以下的款;情节更严重的,才取消一两年的参加投标资格。即使严重到构成犯罪程度,也只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3年以下徒刑,是可能缓刑的,可不被拘押,可继续做生意。而在我国较发达地区盗窃1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一档,构成了盗窃罪,也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相比起来,串通招标是多么“划算”!要打击串通投标,必须加大法律的处罚力度。

    作者:陶谈谈 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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