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见习记者 程艳通讯员曾群)担任出纳三个月内,利用保管公司现金支票、印鉴之便,私自填写现金支票盗取11万元后潜逃。近日,出纳唐某被东湖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追缴退赃5.9万元。
去年6月,湖北嘉鱼县29岁的唐某,在东湖开发区一公司做销售员。8月唐被聘为出纳员,保管公司账簿、支票、财务专用章等物。
去年10月,做了三个月出纳的唐某,发现公司财务上有监管漏洞,遂私自填写了2万元的现金支票,盖上公司财务专用章,随后将钱取出。唐见没人发现账面异常,于11月3日再次开了一张9万元的现金支票。事后,唐怕事情败露,当日向公司辞职,带着11万元逃到上海。11月底,公司得知11万元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法院调查后,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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