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初中先于改制学校和民办校招生
优质高中初中部招生实行推荐保送或指标定向分配
坚持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报告单制度
公办初中不招收择校生
“蓝印户口”学生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
2007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上午公布。
1.强化区县政府对初中招生工作的管理责任,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各区县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本着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每个学生在公办校有一个位子。要坚持公办初中先于改制学校和民办学校招生的原则,提供优惠政策,引导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到公办学校就读。
2.优质高中初中部的招生,要实行推荐保送或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各小学的招生办法。建议优质高中初中部招生计划的50%,用于推荐保送或指标分配。
3.坚持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报告单制度。各类学校初中招生都要充分运用《天津市小学生素质水平评价手册》,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使之成为促进学生发展、指导学生升入初中的重要依据。
4.公办初中不招收择校生,自愿到改制学校或民办初中上学的学生,按照本区县确定的招生办法,参加报名、录取。
5.“蓝印户口”的学生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农民工子女,由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初中就读。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在津入学,需提供户籍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明,证明齐全者享受本市学生同等政策。
指导意见还就规范改制学校和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做出规定:
1.各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搞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
2.无论是保留存续的改制学校,还是停止招生的改制学校都必须实现“四独立”,不准搞“校中校”、“校中班”。保留存续的改制学校,按照“老生老办法”进行收费和教学管理。
3.2007年保留存续的改制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招生人数,必须控制在初中招生总数的30%以内。
4.保留存续的改制学校和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区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注册地招生,不准跨区招生。招生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5.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改制学校依法规范成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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