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乘公交车与其他车辆相撞,一女乘客受伤。事后该乘客状告公交公司索赔损失。法庭上,公交公司以其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日前,东丽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受伤乘客医疗费、误工费等计2.6万余元。
2005年12月31日,沈某乘坐公交车自天津开发区返回市内,18时许,一辆半挂卡车沿津塘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丽区大无缝中心路东侧时,遇前方车辆减速,卡车司机在采取应急措施过程中驶入逆行车道,其车辆前部与沈某所乘坐的公交车左前部相撞,造成公交车司机及沈某等数名乘客受伤、双方车辆及部分乘客物品损坏。后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卡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及乘客不承担责任。事发当日,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沈某腰及左大腿软组织损伤,左下肢肌肉萎缩。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等计7.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辩称,沈某的损失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而公交公司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沈某应将肇事方一并起诉,对于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公交公司可以适当赔偿。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因乘坐公交车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乘车期间,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且原告对该事故并无责任,故被告应合理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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