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4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分别对适用范围、考试、义务与职业能力、登记等内容做出规定,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暂行规定》,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其中,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全面提高招投标专业人员素质,《暂行规定》规定了招标师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与应当具备的六项职业能力。同时,对通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考试办法》对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进行了规定。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有四个:《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第二季度。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考试管理工作。考务具体工作分别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组织编写考试大纲,为实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争取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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