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5月25日电(记者赖雨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4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少年法庭”特有的“圆桌”审判席出现了两名由关注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人士担任的“社会观护员”。
17岁少年小朱的父母于1997年离异,按照当时的协议约定,他的父亲、本案被告朱某必须每月向他支付500元生活费,并承担他的学费和半数医疗费。
“我每月的工资收入只有800元,根本无法负担1000元抚养费的要求。”在法庭上,朱某出示自己的工资卡,以收入低为由拒绝了小朱母子的要求。
“经调查,2006年朱某税前年收入6.3万元,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后,实到手的收入4万多元。”两名社会观护员以完全中立的身份在法庭上提交的调查报告,反驳了朱某的“自身财务状况恶劣”的自诉,客观上维护了未成年人小朱的权益。
最后,鉴于朱某月工资确实较低,其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季度奖和过节费,小朱母子同意了月生活费不变,但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由朱某向小朱支付300元额外生活费并承担小朱的学费和半数医疗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调解方案。至此,首宗涉及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员制度的民事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在这一案件中,社会观护员在庭前作了充分的调查工作,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单位、学校、朋友和当事人的接触,对涉案未成年人小朱权益的现状、小朱本人的个体情况、性格特点等都有所了解,并向法庭如实报告。报告不仅涉及了小朱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和他们履行各自抚养职责的情况,更突出了小朱因为这一案件可能受到的影响,提醒其父母关注小朱的内心、注重沟通。当庭审判员在结案后评价说,社会观护员的作用不仅在于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把司法机器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担当社会观护员是“羊城少年法庭之友”的一项职能。“羊城少年法庭之友”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选聘,是由热心青少年工作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组成的一支围绕法院的工作队伍。社会观护员制度是少年审判庭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运用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人身健康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由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关心及保护,并及时与有关社会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乃至交涉的一种制度。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观护员制度还是一个新鲜事物,法院在推广这一制度时仍会保持审慎的态度,观护的实施将坚持适当和适度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目前,观护实施范围以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少年民事案件为限,主要包括抚养权纠纷案件、抚育费纠纷案件、监护权争议变更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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