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 实习生 孙丽玲通讯员中苑)昨天,南京市中院正式下发并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对交通肇事犯罪中涉及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五类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罚,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
近年来,南京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159件1164人,严重危害了市民的出行安全。今年1—4月,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7件157人,较去年同期上升2.95%。生效判决中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23人,同比上升46.2%。此类案件的高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大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为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南京市中院出台了该《意见》。规定交通肇事犯罪中,被告人有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高速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其超过限速50%以上的;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以及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等五类情形,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
按照规定,对被告人能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的,且具有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要谨慎适用缓刑。此外,《意见》还规定,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沟通,及时掌握信息;要贯彻调解原则,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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