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连续审理了3起交通肇事上诉案件,这3起案件罪名相同,情节相似,但二审的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通过对这3起案件的解读,它将带给广大市民许多启示。
案件回放:
〔案件一〕去年9月30日晚9时许,王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客车,在本市兴庆区某路段逆向行驶,将在路边行走的高某和张某撞死。
〔案件二〕2006年11月11日21时30分许,郭某酒后驾车,在兴庆区某路段遇行人张某及其女儿李某由南向北横过马路,郭驾车将二人撞倒后逃逸,张某当场死亡。郭某于次日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时,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40万元。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郭某提出上诉,经银川市中院审理,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件三〕2005年10月13日5时20分,河南省来银的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乘其妻刘某沿清和南街行驶时,将人行道上的行人梁某撞倒后准备逃逸,后被群众抓获,门某趁群众送被害人去医院之机,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从河南老家抓获)。被害人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时,门某的妻子刘某也因交通肇事罪共犯被处罚,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4.7万元;判处门某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门某提出上诉,银川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说法:
3起案件均是交通肇事逃逸案,同样是达成了民事调解,但二审结果却不尽相同,为此,记者采访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
据该院政策研究室同志介绍,首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王某和郭某事后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但门某肇事后逃逸,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他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郭某系酒后驾驶,王某系酒后无证驾驶,门某系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三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从犯罪的后果上看,王某驾车逆向行驶,将在路边的行人撞死;门某驾车将人行道上的行人撞死;而郭某一案中,被害人横穿马路,避让不及,亦有一定的过失。从民事赔偿的情况来看,王某和郭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门某犯罪后两次逃逸,是由其妻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从以上情况看,这3起案件在诸多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二审也就有了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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