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易 通讯员谭平震)“在我们询问你之前,你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在以往的贪污受贿案件中,这样的对话似乎很少能在检察机关对嫌疑人问讯时听到,但是昨天南京下关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提出的“律师提供前置法律帮助制度”不久将会改变这一现状。
律师:给办案提供便捷
所谓前置法律帮助,是指检察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证人在第一次被侦察人员讯问、询问之前,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我们尝试通过建立这一制度,达到检察机关和律师界的双赢,从而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捍卫法律尊严和人权的共同目标。”南京下关区检察院反贪贿赂局局长赵培介绍,律师提供前置法律帮助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监督和制约,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办案质量。该院制定出《关于律师提供前置法律帮助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列出了十项内容,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证人可以在什么时候聘请律师,如何聘请律师以及律师在提供前置法律帮助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什么情况等都做了初步规定。
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孙勇认为:这一举措让检察机关和律师加强了沟通、联系,这既让嫌疑人避免了遭遇刑讯逼供,使得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了保护,并且给律师提供了便捷,让律师能较早了解案情,为辩护做充分的准备。当然,这一举措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查机关必须按严格的程序规范办案,提高讯问的水平和技巧。”
检察官:给侦查人员上紧箍咒
赵培告诉记者,过去刑事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都是在封闭和秘密状态下进行的,不允许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介入。这种暗箱操作的弊端使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监督。这是过去经常发生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设立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犯罪情况,了解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向犯罪嫌疑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侦查人员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后,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这就无疑于给侦查人员上了紧箍咒,设置了违法防线,使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增添了监督机制,它对于促使侦查人员自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侦查权的自觉性,预防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增多,刑讯逼供现象大大下降,侦查工作的质量大大提高,充分说明了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也充分说明了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前置法律帮助”尚在试行
采访中,赵培告诉记者,前置法律帮助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空白点,学术界也鲜有研究,检察机关始终缺乏现成的制度和案例可供遵循,现时中应如何具体操作实施,其成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评估和实践。为了使该院拟试行的前置法律帮助制度尽可能的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下一步,检察院将和律师进行积极沟通,就提供前置法律帮助的程序、内容甚至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共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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