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一岁提出离婚 理由仍是感情破裂
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男方支付16000元补助费,各走各路
本报湛江讯 记者本月24日从湛江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首次成功调解一宗八旬高龄老年人离婚案。
据了解,上诉人王某(男)系遂溪县某单位离休干部,现年81岁。被上诉人张某某(女)系遂溪县某单位退休职工,现年64岁。14年前,双方当事人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均属再婚。婚后初期夫妻俩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欠缺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
2005年8月,王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但没有夫妻生活而且生活上得不到照顾,同时张某某对其子女存在偏见,制造家庭矛盾为由向遂溪县法院起诉离婚。遂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出离婚理由不充分,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去年12月,王某离开张某某到湛江市区生活,患病住院后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遂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对王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张某某是退休职工,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且其子女对其有赡养能力,故对张某某要求王某购买房屋给其居住的主张不予以支持。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准予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王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某生活补助费10000元。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湛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她与王某的夫妻感情尚好,而王某在81岁高龄才闹离婚,无非是害怕她以后继承他的遗产,想把遗产留给他的子女。如果王某要离婚,首先最少要支付人民币50000元给她买一套房,解决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否则不同意离婚。湛江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双方当事人均对这段婚姻不再抱有希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是在生活补助费的给付数额上有争议,如果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就有调解结案的可能。主审法官本着“以人为本”、“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充分征求了双方当事人子女的意见。通过多方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王某在双方签订调解书之日即支付张某某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6000元;张某某在双方签订调解书之日起15天内搬离王某在遂城镇前进路的房屋。 (湛新 侯英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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