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李阳 通讯员孙永红余文钦报道:武人吴博华(化名)与妻子张菊芳(化名)协议离婚时,不慎在协议中将“女方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中的“每月”写漏。后吴博华向张菊芳催要儿子抚养费时,张菊芳表示此200元抚养费早已付清。
法院查明,吴博华与妻子张菊芳2000年9月结婚,2001年3月生一子吴华。200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由于疏忽,离婚协议记录为“儿子吴华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2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18岁止。”为双方纠纷留下隐患。后由于张菊芳无固定收入来源,吴博华未及时催要。2006年年底,吴博华得知张菊芳结婚,遂找张菊芳催讨子女抚养费,张菊芳则称按协议约定只需支付200元即可。由于吴博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漏写“每月”的字样,遂以原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将张菊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张菊芳称只需支付200元抚养费,明显不符合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子女生活的必要限度,如按张菊芳理解显失公平,依法应当予以变更;另鉴于被告张菊芳无固定职业,可分期分批给付。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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