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记者卫敏丽李亚杰)近日,就农村低保问题,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答: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主要目标。
问:农村低保制度与此前的农村社会救助方式有什么不同?
答: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前,各地通过实行特困户定期定量生活救助以及临时生活救助,对农村特困群众给予救助。通过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将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常年困难的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就可以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贫困群众依法得到救助。
问: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如何划定?
答: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根据各地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强调保障的重点是那些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问:各地确定低保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答:各地确定低保标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二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三是当地物价水平。目前,除了少数东部发达地区,一般地方都参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来制定。
问:贫困农民从政府领取低保金一般是多少?
答: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06年底,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低保金为月人均33.2元;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则为27.6元。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以及各级政府逐步加大投入,尤其是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实际补助水平会逐步有所提高。
问:农村低保是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扶持补齐到低保标准线,那么低保对象收入是如何计算的?
答:目前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于核定低保申请人的收入等情况采取了因地制宜的方法,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一些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工作基础较好,可以做到在较准确地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另一类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通常是在初步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更多地依靠民主评议等办法来确定低保对象,并采取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低保金。
问:农村困难群众如何申请低保?确定低保对象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如何确保审核发放过程中的公正?
答:申请农村低保的基本程序是: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申请和接受审核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关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并积极配合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调查或评议,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为保证审核发放低保金过程中的公正,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民主公开的措施,包括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等程序,有关部门经常进行抽查、检查也成为一项基本的制度,使低保工作比以往的救助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
问:各级财政投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情况是怎样的?如何健全管理机制,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人到户?
答:过去,各地实行农村低保的资金都来源于各级地方财政。从今年开始,中央财政将对财政困难地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给予资金补助。同时,各级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推行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低保金的办法,确保各级财政安排的低保金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问:对于今年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民政部有哪些具体部署?
答:民政部近期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指导各地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地确定低保标准、低保范围和低保对象;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补助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三是规范低保操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规程,保证低保制度有条不紊地落到实处。四是指导各地加强基层民政部门低保机构的能力建设,使之在人员配置、工作经费安排上适应农村低保制度建立后增加大量工作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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