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邹城5月27日讯 25日,邹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名16岁少年在经过邹城城西一处大桥时被洪水冲进泄洪沟死亡,孩子父母将泄洪防护设施的管理单位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处该单位赔偿其父母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
2006年8月20日下午,邹城市骤下暴雨。市内降水快速向地势低洼的城西一处大桥流淌,然后通过桥西的泄洪沟,流向白马河。当日下午5时许,过桥回家的16岁少年周某被湍急的洪水冲倒,整个人通过泄洪栏的孔洞,被冲进泄洪沟。事发后有关单位和周某家人进行了寻找,但直到3天后,才在泄洪沟北约50米处找到周某生前骑的自行车,同日中午在附近的白马河找到周某尸体。后周某家人将大桥的管理单位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前,该桥的道路在雨季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亦无专人疏导行人。该桥通道北侧的护栏、设置横栏过疏,最低的横栏与地面的距离也已超过半米,竖栏间距过大,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邹城市某公司作为该桥泄洪防护栏这一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者、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防护栏没有起到安全防护作用,造成周某被洪水从泄洪栏孔冲进泄洪沟而不幸死亡的后果。对此后果,该公司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之子周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对周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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