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重手治理内幕交易
已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等文件转呈至最高院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也可能要赔偿
【本报讯】监管层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将进入规范和法制化阶段。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消息,近日,记者获悉,证监会已经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下称《内幕交易指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下称《市场操纵指引》)两份草案文件转呈至最高人民法院,待后者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后,正式实施。
操纵市场将被“从重处罚”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一般来说,按照程序,两大指引草案提交给最高院之后,最高院针对草案内容经过讨论协调之后会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如果司法解释复杂,可能还需要一个征求意见的过程。”
“目前最高院正在研究讨论将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行为纳入证券民事的赔偿范围;现在肯定会结合证监会的这两个指引来做。”5月25日,一位参与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两大指引草案还就“违法所得”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其内容为基准日持有证券的市值加上累计卖出的金额和累计派息的金额,再减去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和交易费用,最终的结果为违法所得。
其中,在《内幕交易指引》草案中,对于通过内幕交易成功规避的损失也被纳入在“违法所得”的范畴中。
此外,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和与上市公司等关联人合谋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将被要求“从重处罚”。
操纵市场行为明晰化
针对之前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各类操纵行为,《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其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连续交易操纵、预定交易操纵和洗售操纵。
针对连续操纵交易,这次《操纵市场指引》草案中明确规定,“在一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两次以上,或在两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三次以上,即构成连续买卖。”
“最重要的,按照新的认定指引,没有成交的买卖申报也可以算做连续买卖;再比如约定交易,只要双方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的价格相近,就可以构成该项操纵的条件。
在连续操纵和约定操纵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来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认定为“洗售交易”。
除了上述三种手段之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还将《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具体细化为下面几大类,具体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和尾市交易操纵等。(李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