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在国外称幼稚园,在我国清代末年曰蒙养院。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颁布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云:“蒙养家教合一之宗旨,在于以蒙养院辅助家庭教育,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学。”“各国皆有幼稚园”,即“蒙养院,为保育三岁以上至七岁幼儿之所,令女师范生为保姆以教之”。
清宣统二年(1910),长沙爆发了“抢米”风潮。在此过程中,一些官绅地主、投机商人,纷纷囤积居奇,进行大米的走私活动。与此同时,外国洋行与官商勾结,亦运大米出口。盛怒的群众便将帝国主义在长沙的侵略机构,如领事署、洋行、教堂、趸船、堆栈等,捣毁或焚烧。而蒙养院因与信义会教堂的毗邻,加之又有两个日本人在其任职,于是便受到波及,被火焚烧了。
此后,该蒙养院,曾先后搬迁至东茅街、五堆口、局关祠等,至清宣统三年(1911)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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