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也不应该由政府部门来评
以行政权力或者以行政权力为背景进行名牌产品评定,不仅违背产品质量法的精神,也是对行政权的滥用。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撰稿人 秦义夫
日前商务部宣布暂停“中国畅销名酒”“第六届中国名酒”评比活动。
政府部门进行名牌产品评比,有滥用权力、违法行政之嫌,是对公权力的亵渎,需要引起警惕。
名牌源自市场认知而非评比认定
所谓名牌,就是同类产品中市场认知度较高的品牌。名牌产品以其质量优良、稳定,或者具备某些方面的特征而被消费者所认可,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有些产品虽然在全国范围内不能说是名牌,但在特定地域内却往往属于知名产品;有些企业的产品有其特定的消费群体,在该群体内属于知名品牌,行政机关怎么能用统一的标准去评定,又如何能评出“世界名牌”。
另一方面,如果被评定为名牌的产品质量出了问题,消费者恰恰是相信了政府的评定结果而购买了这些产品,授予名牌产品的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政府负有制止假冒名牌、保护名牌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而没有认定名牌、授予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权力。评比活动遭到企业抵制,是社会对名牌产生规律认识的回归。
行政机关评比为国务院所严禁
行政机关乱评比的做法,正是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所禁止的。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立即停止”。“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以后又相继进行过多次清理整顿。从商务部和质检总局对企业质疑、抵制的回应看,这两项评比,显然没有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名牌评比涉嫌违法行政“三宗罪”
名牌产品评比所存在的问题,还不仅仅在于是否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同时还存在着违规设立机构、自我授权、用行政手段强制企业接受其所联系的社会团体管理,迫使企业参加其开展的评比活动等违法行政问题。
首先,所谓授权,就是行政机关将本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授予其他机构代为行使,其前提是该机关拥有这项权力,而质检总局并没有依法获得进行“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定的权力。质检总局宣称,根据产品质量法制定《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开展“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比活动。对照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会发现,该法将以前的“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修改为“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把“名优标志”这一概念从法律中予以剔除。所谓“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比,并颁发证书、奖牌,在产品包装上应用,就是在授予企业产品以“名优标志”。这也正是产品质量法所禁止的行政机关“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行为,是对产品质量法的亵渎,而不是依法行政。
其次,质检总局所授权的机构也是一个没有合法身份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的组织机构,需经国务院批准。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有关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这种用部门规章的形式,拼凑一个临时机构,并冠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某项活动,是极不严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还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评比完全是在质检机关主导下进行的,所谓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只是一个可以由其“秘书处”随时设立、随时解散的“影子”机构,向其授权,无异于自我授权。
再次,商务部和质检总局推行的评比活动,存在着利用名优产品评比,强迫企业接受自己所联系的社团组织管理的嫌疑。而按照宪法精神,公民、法人可以结社或者加入某一社团组织,并遵守其章程,是本着自愿原则。商务部的《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条件》规定,企业只有获得“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称号,才有资格申报中国畅销名酒评定,而这一称号是由商务部所联系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授予的,这就使得企业不得不接受该协会的管理,向其申请“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称号。国家质检总局给予获得其“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以“免检”等优惠待遇,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有诱导企业参加评比之嫌。
政府部门的职责是制定标准和监督管理
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管理,重在制定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并监督生产者执行,以此来保证企业为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产品质量法也已经明确,“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规定了质量抽查的相关办法。随之还成立了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颁布了认证认可条例,制定了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等一系列制度,并予以推行。这些,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管理要求的、被各市场经济制度国家所普遍采用的质量管理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规律的管理方式。以行政权力或者以行政权力为背景进行名牌产品评定,违背产品质量法的精神,是用公权力对部分企业的产品做出质量保证,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影响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是对行政权的滥用。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解读产品质量法,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能置政府形象于不顾,抱着那些过时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被法律和国务院所禁止的做法不放,成为企业创名牌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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