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输血而感染HIV病毒10余年,他终于将从有关部门获补偿10万元、从上海市某医院获补偿1万元、从上海某生物制品研究所获补偿5万元、从湖州南浔区某医院获补偿5000元,合计获补偿16.5万元。历时两年半,几经波折,南浔区小李的双手近日紧紧地和援助律师冯康年握在了一起。
9岁孩子输血感染HIV
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期间,当时年仅9岁的小李因患血友病,分别数次由其家长带领前往上海市某医院就医,由该院医生开具处方,并接受注射了由上海某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冻干人凝血因子VIII浓制剂”,其中1995年4月所配的若干瓶“VIII因子”作为治疗药物由小李的家长带回南浔备用。1995年11月和12月,小李因身体出血分别前往南浔某医院治疗,并接受注射了“VIII因子”药物各一瓶。2002年8月,小李血清标本经检验,其丙肝抗体被确诊为阳性。
2003年11月,小李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经对“HIV病毒”感染途径媒介的分析,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感染途径后,小李家人认为感染“HIV病毒”和丙肝病毒应该是使用了存在着传播血源性疾病的“VIII因子”药物所致。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
2004年10月27日,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了小李因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幸被感染艾滋病病毒一事后,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冯康年承办此案。
根据小李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冯康年律师决定以南浔某医院、上海市某医院、上海某生物制品研究所为共同被告,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52万余元。
2005年1月20日,南浔区法院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生活救助问题,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故本案应按有关公共政策予以属地解决”为由,裁定驳回了小李的起诉。
律师多方奔走,最终庭外和解
小李和家人不服一审裁定,依法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援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立案审理,并于2005年8月24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南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原审法院另组合议庭于2006年1月24日重新开庭审理本案。期间,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冯康年向市中院及其他市、区有关部门就小李的诉讼权利,以及医疗、生活等实际困难进行了协调和呼吁,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最终,本案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了纠纷。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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