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5月28日讯 由于汽车销售商在卖车时不及时提供新车合格证,近日一消费者无端损失了近3万元。由于车商用抵押合格证的方法融资,延迟交付合格证的情况比较普遍,日前,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特地发布2007年(05)号维权提示,提醒消费者购车时一定要先索要合格证后再提车。
日前,莱芜消费者吴某向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投诉了自己购车受损的经历。据他讲,前不久,他在济南某汽车销售处购买汽车,支付购车款后,销售方以合格证暂时未到为由当场未提供车辆合格证,并承诺购车一周后才可提供。由于此时消费者已将购车款交予经营者,经营者不同意退款并一再好言相劝,称“车本身又没问题,你也很中意,合格证早一天晚一天怕什么”等,无奈,消费者只好先将汽车开回家。由于没有汽车合格证,消费者不能及时办理汽车保险、牌照等手续,在提车后的第三天,车辆发生了意外,造成消费者吴某将近3万元的损失。
据山东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人士介绍,最近他们陆续接到多起消费者申诉,反映购买汽车时销售方不及时提供汽车合格证,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甚至造成损失的事。
经工商人员调查了解,汽车销售商不及时提供新车合格证的现象很普遍。这主要是因为,随着个别银行推出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不少车商将尚未销售的汽车的合格证抵押在银行,以获取贷款。这些车商为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拖延提供合格证的时间,等自己资金周转过来后,再拿回合格证交给消费者。
工商人员提醒大家,在没有合格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给车上牌照,盗抢险也不能生效,一旦发生意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如此做法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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